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农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吴中区农家乐管理办法(暂行)》,结合金庭农家乐发展实际情况,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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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吴中区农家乐管理办法(暂行)》,结合金庭农家乐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家乐是指利用农村居民居住房,为游客提供餐饮、住宿、娱乐、食品销售等相关旅游服务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经营单位,在此行政区域内开展农家乐经营服务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农家乐的“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原则,成立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农家乐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指导农家乐协会负责全镇农家乐管理提升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农家乐经营户的监管和服务。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落实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农家乐的日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餐饮、住宿、娱乐、食品销售等农家乐经营活动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须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六条 农家乐经营用地必须符合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屋结构坚固、安全,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房屋不得是违章建筑。农家乐房屋属于农村居民住宅或集体土地,不因用于旅游服务而改变其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房屋拆迁补偿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新开设的农家乐需达到属地村委、村镇、环保、卫生、工商、水利、安监、电力、城管、公安(消防)、农家乐综合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相关要求,由农家乐综合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单位联合评定。
  各单位联合上门评定前,农家乐经营者需提交下列材料:
  1、 农家乐审批表、申请表(村委会领取),基础信息填写完整、准确。
  2、 经营场所证明,以宅基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权属证明(无宅基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应取得属地村委会出具的权属证明);
  3、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已开办的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自查自纠及品质提升,自觉配合镇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在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营者应立即整改,如不及时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先行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九条 农家乐的服务设施、内外环境、服务标准、安全措施等必须符合《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农家乐管理细则(试行)》。
  第十条 农家乐提升改造、环境美化、安全隐患整改等所涉及的任何建设行为,都必须符合村镇建设相关规定,必须通过建设等部门的正常审批流程后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商务、发改、住建、城管、水利、农业、文体、卫生、环保、安监、税务、工商、公安、消防、质监、国土、规划、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加强食品、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组织参加消防、应急救援等演练。
  第十二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维护场所及四周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农家乐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 欺行霸市,诋毁其他农家乐名誉;
  2、 强行拉客、上路揽客、欺客宰客;
  3、 强迫、欺骗游客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
  4、 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
  5、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6、 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7、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农家乐协会要切实发挥引导、行管、扶持等作用,对按照《西山农业园区(金庭镇)农家乐管理细则(试行)》考评合格的农家乐应积极发动入会管理,协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自律、市场拓展、配需交流等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者与农家乐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当事双方都可向农家乐综合管理办公室、农家乐协会所在村(社区)寻求帮助或反映投诉,由受理方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农家乐经营者对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和环节,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尽到提醒告知的义务,发证突发公共事件时,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理,并立即上报所在村(社区)及旅游、安全等管理部门,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瞒报、错报、漏报。各职能部门、村(社区)要加强日常巡查寄督导工作,对农家乐上报的问题及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导农家乐进行整改,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农家乐临时停业或停业须同时报所在村(社区),确定停业要向卫生、工商等相关部门上交有关证照、
  第十八条 农家乐经营者应积极参加农家乐星级评选活动,农家乐综合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农家乐经营情况和各类检查结果,增加、调整、取消农家乐的星级称号。未获得星级称号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星级称号和标志。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山农业园区经济和旅游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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